國內學者對催眠辦案的看法

(文/莊滕鴻  張蘋)

    國內軍警辦案也將進行一場「心靈改造」?偵辦三年前轟動一時的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專案小組,已延請美國催眠大師湯姆跨海協辦奇案。不但創國內「催眠偵查」首例,對形象一向保守的軍方而言也是特殊的突破;當然命案關鍵人郭力恆上校是否能被「催眠」突破心防,使長期陷於內幕重重案情得以真相大白,將更是大眾關切焦點。

不能當證據可以當線索

    西方「催眠術」就猶如剝開心靈深處的利刃,將不為人知,甚至自己本身都不清楚或不願清楚的事務,赤裸裸地呈現出來。所以祇要搭上「催眠」列車,似乎時空即可穿越,記憶能被喚醒,但是否真能原音重現、脫胎換骨則仍有待商榷。因此目前在美國,雖然催眠偵查已廣泛被運用為辦案技巧之一,但在催眠狀況下被催眠者所提出的供述,仍無法作為審判的證據。專精於刑事程序法的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黃東熊就表示,以

    催眠辦案首要條件是必須獲得被施加催眠者的同意,否則很難進入真正的催眠狀態,因而被催眠者所作的供述就相當不可靠。另外以現今國內科學水準,也很難證明在催眠狀況下所說的話的真、偽,無法具有法定效力。催眠所得證詞雖不能成為判案依據,卻可能是案情膠著時不錯的線索,祇要因此而找到其他有利的證據來佐證,對案情偵破也有正面的助益。黃東熊並指出,在國外警方為突破案情,也曾對被告採行注射

    興奮劑(AMITAR),這會讓被告產生如喝酒醉般,不停的說話,在酒後吐真言的理論下,可能因一時無法控制而洩漏了「真相」,但可靠度並非百分之百,自然不具任何證據力。近年來這些在國外法院允許警方可運用的偵辦方式,都有必要的標準程序,因而取得被告同意並由專業醫、護人員進行藥劑注射等都是必備的程序。雖然利用催眠來輔佐辦案目前在美國已普遍被採用,但黃東熊

    至今未看過因「催眠作為」而破案的判例,所以他雖對尹清楓命案專案小組,這次邀請催眠大師協助偵辦採正面的看法,但實際對案情有多少幫助,則持保留的態度。

自願為催眠第一要件

    台大心理系教授黃光國對於催眠辦案,同樣也持保留的態度,黃光國表示,到目前為止,他沒有聽說過成功的案例,所以對軍方想用催眠的方式偵辦尹案,他也感到頗為新鮮。黃光國指出,催眠的前提必須是接受催眠的人願意合作,如果在對方願意合作的情況之下,通常比較容易成功,他說,他曾看過一些案例,都是病人自願或是有困難,希望能被催眠的情況下成功的,因為往往有些人遺忘的一些東西,可以透過催眠把記憶喚醒。不過,如果是要辦案的話,他就不知道效果如何,黃光國說,假設沒有鎖定特定對象的話,祇是要靠催眠而拼湊出一些圖像的話,或許可以;但如果是已經鎖定特定對象,而要特定對象在催眠狀態中吐露實話的話,黃光國表示持懷疑態度。黃光國說,在這種面臨生命危險的情境之下,兇手在面對催眠者時,心理排拒因素會使他不容易進入催眠狀態,也就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之下,因此這與催眠的第一要件「自願」就不符合,因為催眠是必須在接受暗示之後,而排拒則會使暗示無效。此外,語言的溝通上也會打一些折扣,雖然不同語言的催眠大師,經過翻譯之後仍然能達到催眠的效果,但是效果會不一樣,黃光國說,因為催眠很重要的因素是語意,這包含催眠者的語彙、該語言所表示的其他意義,此外也包含非語意的部分,像是眼神、表情、聲調或是一些動作甚至打扮,「就像有些人說話聽了就想睡覺一樣!」如果這些問題都可以克服的話,被催眠者或許數分鐘就會進入被催眠狀態,不過對催眠辦案,黃光國則感到好奇,因為他也想知道這位馬汀的同門師兄弟湯姆史利佛的功力究竟如何。